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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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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办理指南
* 来源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作者 : gzrsdl * 发表时间 : 2014/02/20 * 浏览 : 43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审核对象包括: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的固定职工;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干部和原固定职工;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原固定职工);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我市市、区属机关、财政核拨、核补事业单位的人员及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
二、业务办理资料
1
、《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
2
、职工档案;
3
、《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以下简称《劳动手册》);
4
、在职人员单位还需填写《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批量申请情况表》,并提交其电子版(可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http://www.hrssgz.gov.cn/);
5
、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提供原件现场审查)
三、办理程序
临近退休年龄的被保险人,可在达到退休年龄前三个月送审;需要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可在申领失业保险金前送审,送审人员按如下程序办理:
1
、在职职工
(1)职工向单位提出申请, 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加具意见并盖章;
(2)单位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填写《养老视同缴费年限审核批量申请情况表》,在纸质版上加盖公章,电子版提交给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
(3)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属和区属单位,由单位向参保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没有档案管理权的市及区属单位(外资、私营企业、民营、民办非企业等)、个体工商户的雇主、雇员等,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审核;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单位或职工补充有关原始资料。单位或职工补充资料后,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2
、失业人员
(1)失业人员凭有效身份证、户口簿、《劳动手册》、有效失业证向户籍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打印并填写《申请表》;
(2)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相关部门受理、初审并加具意见后,报市审核机构审核;
(3)对资料不全的,审核机构发出补充资料通知书,由失业人员或原企业补充有关原始资料。补充资料后, 审核机构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
(4)市审核机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期限内予以批复,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送审人领回审核结果。
本服务事项不收费。
四、办理时限
1
、按照审核部门受理时约定的审核期限办理。
2
、临近退休年龄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五、办理政策依据
1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15日;
3
、《广东省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
4
、市劳动局《关于核定职工连续工龄的通知》(穗劳险字[1994]013号);
5
、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关于广州市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若干问题的通知》(穗社保[1999]12号);
6
、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国有企业富余人员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穗府[1989]54号);
7
、《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
8
、《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穗劳社函[2007]109号);
9
、国家、省、市各时期的工龄政策。
六、业务流程图
七、领件须知
申办后用人单位或申请人应凭收件回执和社保登记证按规定时间到原递件窗口领取办理结果。领件时请仔细检查、核对有关的资料。
八、注意事项
1
、花都区、番禺区、从化市、增城市的申请人补充资料先由两区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验再送市审核机构
。
2
、办公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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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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