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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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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出广州市的办理
* 来源 : 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 作者 : gzrsdl * 发表时间 : 2014/02/20 * 浏览 : 66
一、
业务简介
按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
﹝2009)
66
号)及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
﹝
2009
)
187
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跨省转出至统筹区外;按照《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府办
﹝
2008
)
76
号)及
《 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责任分担与转移基金管理办法》(粤劳社函
﹝
2008
)
2092
号)
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转出至省内其他城市。
二、转出条件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三、业务办理资料
1
.本人办理: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
原参保单位代办: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原参保单位社保登记证原件
3
.他人代办: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省内)
(2)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参保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邮寄办理:
由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接收后直接将联系函邮寄给广州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四、业务流程图
五、具体办理流程
:
1.
自行办理方式
(1)
参保人在就近的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到新就业地提出转入申请;
(2)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联系函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携带资料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转出手续并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省内);
(3)15
个工作日后参保人或代办人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省内)到新就业地办理转入确认。
2.
邮寄办理方式
(1)
参保人在就近在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跨省)或者《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省内)到新就业地提出转入申请;
(2)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同意转入并开具联系函后,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直接邮寄联系函到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3)
单位注册所在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进行办理转出手续,并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跨省)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省内)向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寄出;
(4)
新就业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清单后,进行办理转入确认并通知参保人。
六、办理地址
原区属单位参保人员:各区(县级市)社保经办机构(详细地址咨询电话:12333)
温馨提示:因电脑业务系统数据处理,每月第一,二个工作日不能办理业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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