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结婚登记的条件:
1、男女双方必须自愿结婚;
2、结婚年龄: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二、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集体户口还须提供有户口地址的户口首页复印件);
2、现役军人需提供军人证明及由团级以上政治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当事人三张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红底合影照片;
三、办理结婚登记的程序: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共同到任何一方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或按指印;
4、结婚登记机关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审查,对符合结婚条件的,予以受理;
5、申请人向婚姻登记员宣读本人的声明书;
6、婚姻登记机关对结婚申请人颁发结婚证明。
四、补办结婚证
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补办结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