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天人调[2007]138号
**市教委毕业生分配办:
经研究同意调你单位 *** 同志到 ******(中国)有限公司 工作,如同意,请直接介绍到广州市天河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报到。如本人不愿到该处分配工作,不要介绍前来,另函联系。
随迁:无
广州市天河区人事局
二○○七年五月十五日
注:(1)有效期二个月;
(2)介绍来时请注明我局发函日期,文号。